场地租赁
a. 租赁场地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场地只租赁给展商或其代理。
b. 场地不准转租,未经批准,展商无权使用场地。
c. 无论布展或展出期间,主办单位须确保其出租的场地得以合理、适当使用。若主办单位认为场地未被合理使用,主办单位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场地,由此引起的费用将由展商承担。已付场租不予退还。
d. 对录入展商名录的图文资料,主办单位将尽力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若有错漏之处,主办单位恕不负责。主办单位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对上述材料进行修改。
e. 所有的损失或损坏将由展商承担,为此,展商应自行办理足额的相关保险(参见第3条)
f. 若展商违反本细则,或未能按时支付参展费用。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场地的资格,展商及其代理、相关展品均须撤离展览现场。主办单位有权将该场地另行租赁,并不排除对展商的上述行为提出索赔要求。
展品
a. 展商只可在自己展台分发广告宣传品。欲在本展台范围以外分发广告宣传品,须经主办者同意。
b. 展出期间,各展台须由展商指定人员负责。
c. 气体、汽油等易燃易爆品严禁入馆。
知识产权
a. 参展商报到时,签署知识产权法规承诺书。
b. 展会期间配合展会知识产权律师,解决投诉事宜。
保险
a. 赔偿
由于展商及其员工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致使主办单位及其对展馆业主负责的代理机构、员工、分包商、公共机构、乃至其他展商遭受损失从而采取的行动,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和其他要求的、展商同意一一做出赔偿。
b. 偿付保险
除前款规定之责任外,展商应自费与相应保险人就相关条件订立合同,以防在第3条a款和第4条的情形发生时,展商本人和主办单位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及赔偿要求等。
不可抗力
因战争、国家紧急状态、火灾、自然灾害、展馆因任何原因不能使用以及其他非人力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展览会取消、延期或展览时间缩短,主办单位对展商所付费用概不退还。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展商或他人遭受其他的行为和后果、索赔、要求、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主办单位亦概不负责。
损害赔偿
a. 因展商及其员工或其代理的行为或过失,导致展馆设施、业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展商遭受损失或损害,展商须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恢复至原样或进行赔偿直至对方满意。
b. 展商不准改变或影响展馆固有设施。
c. 展商须对其本人或其搭建商的原因造成展馆设施损坏支付修复费用。
现场须知
a. 从布展、展出到撤展整个阶段,展商需对其参展人员的行为负责。
b. 禁止赌博,或从事其它未经特别许可的活动。
c. 展商不得进行凡是主办单位认为影响展览会正常进行的一切展示活动。
规章制度
每位展商及其直接或间接雇佣的工作人员,都须全面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展商须通知其代理和搭建商遵守本细则,否则,展商须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付款
费用支付:参展单位须在主办方单位合同签字日期起15天内付清展位费全款。主办单位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将开具正式发票。
撤消或减少预订展位
展商若取消或减少预订之展位,仍须全额支付合同规定的展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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